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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公共事務,公開解決

社區委員會改選,很感謝我們贏得大多數芳鄰們的支持,五棟中第一高投票率,同時榮獲第一高票之餘,我們在前時表揚協助我們許多的芳鄰也有多位當選及備選,小住委終於相信我具名公開張貼「常態性社區語言」的作法是正確的。

所謂「常態性社區語言」,就是中性的揭露大多數社區居民都會問的事務:
社區日常支出的要求
社區工程簡報的要求
社區外部監督的要求

不只是「人在做、天在看」,而是「大家都在看」!

公共事務,公開解決,雖然,在選舉前夕有5位現任委員簽署反對公開討論社區日常支出的要求,斥責為「黑函」、「大字報」、「非法會議」效果顯示:適得其反。

這讓我微渺的體會到<貨幣戰爭>作者的心情,當他揭露大多數自由貿易的人民都會問的事務時,那份用盡全身能量的勇氣,在人類粹煉自我的長流裡,真正的、再一次,鼓盪出震震嘎響的巨浪。

另外,值得省思的是:經過兩年,我跳脫了當權者的挑釁要求:「罷免我」極端做法,而找出較為溫和而理性方式,但是這些做法竟然在國宅法規、社區組織章程裡都找不到,公開的行為規範,只有極端的罷免有明文規定,較溫和的溝通卻沒有明文規定,好像是不鼓勵公開討論,無怪呼社區事務常常一翻兩瞪眼,鬧到政府窗口不堪其擾,為此,提供給市政社區法規研擬相關單位參考:
  1. 社區委員於執行社區事務前、正式會議前彙集住戶意見等必要情況時,得在社區單獨具名張貼公告、發放傳單、召開說明會、討論會。
  2. 未經正式會議討論通過,主委不得匿名以管委會名義任意張貼公告。
目前發現:社區的財務問題無法公開,最大根源在於銀行繳款後,不會自動加註對應的期間是幾月到幾月,需要總幹事一筆一筆人工對帳,至今還未比對完成,錯帳極易產生,對完有多少爭議,沒有人可以預料,應該另尋系統詳細加註的銀行即可迅速解決此一根源性問題。

如何使樓管公司成為社區公器避免被少數人私用,也是實務上須要法令明確制定的地方:
  1. 樓管人事即:總幹事、保全人員、清潔人員的任免,需經管委會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2. 一定數量住戶的連署效力等同管委會的樓管人事表決權。

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國宅權益說明 公開報告

依管委會98元月決議程序,今天已發E-MAIL給總幹事送達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請各位先睹為快!
本權益文件通過律師諮詢程序

各位 芳鄰好,我們以「示範社區」的願景計畫書,成功申辦了花博「城市花園計劃」已屆一年,雖然設計加施作、維護只有花費政府一百多萬,但以社區營造的總值來看,絕不僅止於此:因為據房仲業者觀察本社區房價變化,往常一年跳一百萬左右的速度,在花博施作完成後,僅僅半年即增加了兩百萬以上,社區總增值高達六億以上,這證明成為示範社區的獲益是住戶共享的。

根據研究資料,未來,我們尚有已知的三個此類大型的社區營造計畫可供推動(後續還可能追加其他計畫),估計至少再間接創造十二億以上的社區總增值,而背後最主要的強大依據就是「國民住宅條例」,國宅依此條例舉行「住戶大會」,一旦像某人宣稱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一樣的,逕行更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是轉型公寓大廈的第一步(註)。
請仔細斟酌「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之一條就知道關鍵字在”維護”:假設一旦發生特定災害,毀損三戶以上就超過五千萬,如果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不濟於事的,但是以「國民住宅條例」的維護條款即使花費上億也必須恢復原狀也就是說這種國家保障幾乎是理賠無上限,其潛在價值不言而喻,只是老百姓多半不知道而已。

一樣的2.5%公基金五千萬,一旦被自聘人員或樓管人員虧空,難以追討,過程繁瑣。但是如果是以「國民住宅條例」請都發局指派住管員虧空的,都發局需自行負責補回,不花社區一毛錢。

所以懇請 芳鄰們提高警覺,在未充分了解住戶自身權益之前切勿任意選擇轉型為公寓大廈,謹慎監督未來住戶大會動態,防止被強行過關。我們小蝦米對大鯨魚,雖然在揭露時已有人找我們麻煩、中傷,但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鐘,為了社區大家整體利益著想,必須挺身而出。

以上淺見,提供各位芳鄰參照,以利日後要求政府舉辦說明會時,很快進入情況。如果您有其他補充資料,請提供我們做彙整,共同維護家園權益。
30棟 蘇委員
32棟 王委員
花博「城市花園計劃」申請人 趙先生
敬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我們遵守 管委會九十八年元月例會決議第十二案第一項規定,這些文案都交由 總幹事知會 主委並辦理張貼。近期一些文件,四日後仍未執行公告週知,導致工作進度落後,深感遺憾,有鑑 所有住戶之重大權益的維護,刻不容緩,為順遂後續革新事務推動,無奈恢復自行公告,實屬情非得已,敬請 大家諒察。

(註)住宅法案等相關配套尚未就緒,相關單位涉嫌違憲,形同誘騙人民既得社會福利?
營建署網站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回歸"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Q&A彙編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8&Itemid=58
Q3:原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相關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得否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直接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再重新辦理委員會委員改選?(擬答單位:建管組)
A: 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爰此,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相關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直接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得"是法律用語,意思是:「可以自由選擇」。如果轉型為公寓大廈真是勢在必行,就會寫為"應",意思是:「逕自執行」,而不必徵詢住戶意願。法律用語,差一個字就差別很大。
這些文件有個共通點:不相干的都寫得"囉囉長",關鍵兩句都寫在最後面,好像怕被人看到似的,所以最好是只開"住戶大會",不要隨便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避免被偷天換日,成為社區罪人。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大會資料公開聲明

為答覆住戶們詢問:對於日前十月十七日召開的社區住戶大會 (主委所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委所承辦及發放的會議資料包括內載之<年度收支決算報告>,程序上,許多委員均未於會前獲得資料或會簽,一切錯誤及瑕疵與我們委員無關,特此聲明。

備註:1. 對於此次住戶大會流會,會計師未能依決議出席,深感遺憾與歉意。2. 本文件通過律師諮詢程序。

蘇 監察委員

32棟 王 委員

敬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後記:自行公告後,11月份月會,主委較少自行下決議,開始尊重委員們的發言,除了部分的事務外,大多數議案,委員們終於可以順利用表決來定案,過去常要從8點多吵到將近凌晨1點,本次破天荒的只有半小時就完成會議,但是,這種情況不知可以維持多久。

一周後(11/10)管理中心貼出8,9,10月財報,終於有主委財委簽名,但月會中財委建議更正的年度收支決算報告仍尚未貼出。

2009年10月17日 星期六

何時才有停車位?

本次會議又流會了原因是楊主委宣佈人數不足。

問題一:
主委宣佈與會簽到人數220人,為何開會人數不足一半,顯示很多住戶對當事人、議題、會議召開的方式表達了沉默的抗議。
過去歷來名稱都叫"住戶大會",但是這次突然被不明原因改為"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由於我們正值在國宅回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期,因為公寓大廈法規中沒有"住戶大會"、而只有"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法律名詞,觸發住戶敏感神經,大家不是不明究理的反對,因為過去大會會議紀錄顯示許多重大決議都被"鼓掌通過",紀錄不良。
回歸會損失什麼?獲得什麼?住戶們在尚未被告知與充分思考的狀況下就被要求做決定,令人感受很不好,在隨後的談話會就有多位住戶指出:樓管公司對於所要討論的議案並未把充分的訊息印發給住戶,實在是準備不周就要主人發落。
訪問主委時,主委說:會在大會開始時說明,大會開始時僅推說:「今天沒要談回歸公寓大廈...」,等於沒有說明。「如果大家要修正"住戶大會"就修正」,但始終沒有詢問大家要不要更改,仍逕自稱作"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問題二:
錄影紀錄及訪談,本次會議多位住戶對社區停車位之抽籤,紛紛表達了若干疑議紀錄大致如下:
  1. 簽名與抽籤不應分兩處造成管制困難,抽籤隨即登記序號在簽名後方,過程應全程攝影存證。
  2. 殘障車位的實施方式?
  3. 去年三月之停車位抽籤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那麼繳交之停車費是否要退還?
  4. 如果合法那麼停車位是否要明年五月才重新抽籤?
  5. 如果本社區停車管理要修正那要多久才會修正完?
  6. 沒有車子還要硬塞車位給住戶,硬向大家收錢?
  7. 抽籤方式沒有優先身分,租戶與住戶都同時抽?
錄影紀錄....盡速製作中.....請期待

2009年8月23日 星期日

住戶監督管委會辦法

拒繳管理費?法律依據

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在法律上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意思就是說,在雙務契約履行時,如果對方尚未履行應盡的義務之前,自己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遺憾的是,目前法院見解並不支持這個觀點。
法院的見解為,按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五0號判例要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第10款有明文規定,但是住戶繳交管理費,係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行之,因此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有未能善盡義務的情形,應在住戶大會上要求管委會,依法訴追責任,但是不能以管委會未能盡責作為拒繳管理費之理由。

住戶監督管委會辦法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若住戶想要管理委員會確實負起責任,必須要在區分所有人會議時提出,並做成決議記錄,管理委員會就有義務執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若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可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更得連續處罰。

延伸閱讀 : http://blog.sina.com.tw/8568/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73706&comopen=1#comment_1144882

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檢舉人是誰?

提案人:感謝33棟住戶提案

上個月的'98住戶座談大會' 上提出車位一年兩抽的住戶,再次發言表達希望回覆一年一抽,並且與住戶大會一起召開以提高出席率,並可決議社區許多延宕重大事項。
讓主委以咬牙切齒的模樣,以一人為藉口,推翻所有人去年97住戶大會,決議抽車位的神秘檢舉人是誰?目的不是要查出這位檢舉人是誰,而是要釐清會議決議的相關有效性,讓管委會的會議討論內容更專業認真些,而不是進行一些無憑無據的栽贓住戶關心社區的討論。

後續處理:待續.....

公共水電共繳

6年來各棟公共水電不同、差異頗大、管線複雜,誰也解釋不清的問題...待續

2009年5月19日 星期二

98.5住戶大會(座談)會議紀錄

首先,要感謝本棟住戶向我們說明:住戶大會不等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相較於上次住戶大會,無異是要提高門檻與流會機率,讓社區共識無法匯聚。

另一住戶更奇怪的質疑是:未經委員提案就悄悄進行名詞變更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為國宅主管機關希望迄今尚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及報備作業之國宅社區,應配合市府安排輔導作業時程,順利 取得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完成公共基金提撥,由社區 住戶自管自治 。顯然與主委聲稱"消防與13區公設不劃分清楚就不回歸!"的強烈態度表裡不一,腳偷偷往哪邊走嘴巴卻一直說不,似乎怕被人猜透她的心意。

另外,此次大會會場更是只排了100個左右的座位,要給298個有權人坐,或許都透露著這只是在上演一場假戲。

2009/05/17舉行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主委以 部分住戶反對為由,臨時取消車位重抽,果然順利製造出席人數不足的狀況(298戶實到65戶),由 主席輕鬆愉快的宣佈改為座談會,會中,談及嚴重漏水、車位屢遭擅停等重大議題, 住戶們要求大會製作紀錄遭 樓管公司副總插話拒絕以及 主委制止發言, 樓管副總並暗示 主委宣布散會。與會 住戶們面對這樣違背內政部頒<< 會議規範>>的情形,多是感到遺憾....

(按: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公布施行之<< 會議規範>>第六條 (談話會) 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而出席人因故未達開會額數者,得開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住戶們要求委員會為之前弊端所造成的錯誤概括承受,遭 主委拒絕, 樓管公司副總最後承諾作一些備忘錄,但之後會議尚未宣散會,樓管公司人員卻已先行離席。與會 住戶們只能苦笑....

主委面對住戶們的許多要求,不時自我提醒:沒有關係,我們多'聽聽'大家的想法..』,對每個發言,多是義正詞嚴的承諾與回應,來滿足住戶們的要求,對於紀錄則仍是不願落實。與3月初召開頂樓防水工程受損住戶會議當時的錄音,鼓勵住戶吐出怨言再虛應,方式相同:『我們多'聽聽'大家的想法..』。但是,這些因天災人禍,須為緊急處理的事,無論其他住戶委員在月會時如何要求,時至5月中仍沒有任何紀錄公告,讓社區形成整體運作疲勞。

面對這樣的鬧劇,有人演的很悠哉,讓被安排在旁作陪的委員們,各個真是情何以堪。不過這也間接再次說明了,大家不敢相信的事實:這麼有水準的社區、8個委員,怎麼會拿一個人沒辦法?現在大家可以看到,有65個"區分所有權人",卻也是莫可奈何啊!

後記:98.10.17 終於抽車位綁開會了,但是有住戶認為這更可怕:因為所有議案計畫要在一個半小時內開完,似乎想讓大家變成橡皮圖章,"趕鴨子上架"。

2009年5月17日 星期日

寫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前

 的確,會議記錄沒有紀錄重抽車位,但是包括主委在內去年就不只一次的決議重抽,因為 楊主委表示:有人去都發局檢舉,或說去年住戶大會決議人數未達法規標準、或說沒清點,總之就是無效。

當時,就有人表示參考鄰區運作,他們不必花十幾萬預算(500 x 298戶=149000)的出席費,用車位重抽就達到九成出席大會的成功綜效。大家因此依議。

相信所有委員對重抽與否,也都抱持客觀,至少2者取其1:
  1. 接受委員會全體決議重抽的結果,但看是否合乎法定程序。
  2. 不然也許就要沿用上屆發給住戶出席費,至少達到六成住戶出席率,讓出席住戶不至被愚弄。
但這議案不知未何,一議再議,就是不被記載進會議紀錄。沒被紀錄的事太多了,大家看看本站,有關降電容量等節能議案(點選鏈結)就是其中一例,由於約束力薄弱,委員們也是疲於"提醒"各個議案,時常要接受被情緒反彈的對待,只求這麼多議案不要又被"遺漏"了,包括32棟住戶反映滅火器也過期許久,公佈的錄音檔中最後尾端也有討論到住戶大會停車位重抽議題,但是各位可以去對照公佈的2月份會議記錄有無記載。

現在決議還是重抽,公告也貼了,住戶們沒有心理準備、以及充分資訊判斷,果然引起反彈, 楊主任委員也就"順應眾意"取消此次,以時間緊迫為由,無須經眾委員同意,所以可以是2者都不用做。

  面對 楊主任委員,未尊重管委會全體委員在月會中的決議,再度的、片面以部份住戶反對為由,即公告取消停車位重抽乙事,感到遺憾。

行政流程上,無端被改成:幾個住戶反對,就可以很有效率的:立即公告更改全體委員的決議。諷刺的是會議紀錄都還要一、兩個月後才會公告,讓委員們去函都發局更正紀錄的時效都過了。

 這個片面決定勢必影響週日的大會出席率,以及 全體住戶的權益,也為後續管委會的運作立下壞的示範:只要在月會與大會的空檔中,片面變更正常運作的因子,就可以達到某人的目的,讓整體意識無法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