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國宅權益說明 公開報告

依管委會98元月決議程序,今天已發E-MAIL給總幹事送達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請各位先睹為快!
本權益文件通過律師諮詢程序

各位 芳鄰好,我們以「示範社區」的願景計畫書,成功申辦了花博「城市花園計劃」已屆一年,雖然設計加施作、維護只有花費政府一百多萬,但以社區營造的總值來看,絕不僅止於此:因為據房仲業者觀察本社區房價變化,往常一年跳一百萬左右的速度,在花博施作完成後,僅僅半年即增加了兩百萬以上,社區總增值高達六億以上,這證明成為示範社區的獲益是住戶共享的。

根據研究資料,未來,我們尚有已知的三個此類大型的社區營造計畫可供推動(後續還可能追加其他計畫),估計至少再間接創造十二億以上的社區總增值,而背後最主要的強大依據就是「國民住宅條例」,國宅依此條例舉行「住戶大會」,一旦像某人宣稱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一樣的,逕行更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是轉型公寓大廈的第一步(註)。
請仔細斟酌「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之一條就知道關鍵字在”維護”:假設一旦發生特定災害,毀損三戶以上就超過五千萬,如果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不濟於事的,但是以「國民住宅條例」的維護條款即使花費上億也必須恢復原狀也就是說這種國家保障幾乎是理賠無上限,其潛在價值不言而喻,只是老百姓多半不知道而已。

一樣的2.5%公基金五千萬,一旦被自聘人員或樓管人員虧空,難以追討,過程繁瑣。但是如果是以「國民住宅條例」請都發局指派住管員虧空的,都發局需自行負責補回,不花社區一毛錢。

所以懇請 芳鄰們提高警覺,在未充分了解住戶自身權益之前切勿任意選擇轉型為公寓大廈,謹慎監督未來住戶大會動態,防止被強行過關。我們小蝦米對大鯨魚,雖然在揭露時已有人找我們麻煩、中傷,但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鐘,為了社區大家整體利益著想,必須挺身而出。

以上淺見,提供各位芳鄰參照,以利日後要求政府舉辦說明會時,很快進入情況。如果您有其他補充資料,請提供我們做彙整,共同維護家園權益。
30棟 蘇委員
32棟 王委員
花博「城市花園計劃」申請人 趙先生
敬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我們遵守 管委會九十八年元月例會決議第十二案第一項規定,這些文案都交由 總幹事知會 主委並辦理張貼。近期一些文件,四日後仍未執行公告週知,導致工作進度落後,深感遺憾,有鑑 所有住戶之重大權益的維護,刻不容緩,為順遂後續革新事務推動,無奈恢復自行公告,實屬情非得已,敬請 大家諒察。

(註)住宅法案等相關配套尚未就緒,相關單位涉嫌違憲,形同誘騙人民既得社會福利?
營建署網站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回歸"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Q&A彙編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8&Itemid=58
Q3:原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相關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得否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直接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再重新辦理委員會委員改選?(擬答單位:建管組)
A: 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爰此,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相關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直接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得"是法律用語,意思是:「可以自由選擇」。如果轉型為公寓大廈真是勢在必行,就會寫為"應",意思是:「逕自執行」,而不必徵詢住戶意願。法律用語,差一個字就差別很大。
這些文件有個共通點:不相干的都寫得"囉囉長",關鍵兩句都寫在最後面,好像怕被人看到似的,所以最好是只開"住戶大會",不要隨便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避免被偷天換日,成為社區罪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