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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28日 星期三

公共事務,公開解決

社區委員會改選,很感謝我們贏得大多數芳鄰們的支持,五棟中第一高投票率,同時榮獲第一高票之餘,我們在前時表揚協助我們許多的芳鄰也有多位當選及備選,小住委終於相信我具名公開張貼「常態性社區語言」的作法是正確的。

所謂「常態性社區語言」,就是中性的揭露大多數社區居民都會問的事務:
社區日常支出的要求
社區工程簡報的要求
社區外部監督的要求

不只是「人在做、天在看」,而是「大家都在看」!

公共事務,公開解決,雖然,在選舉前夕有5位現任委員簽署反對公開討論社區日常支出的要求,斥責為「黑函」、「大字報」、「非法會議」效果顯示:適得其反。

這讓我微渺的體會到<貨幣戰爭>作者的心情,當他揭露大多數自由貿易的人民都會問的事務時,那份用盡全身能量的勇氣,在人類粹煉自我的長流裡,真正的、再一次,鼓盪出震震嘎響的巨浪。

另外,值得省思的是:經過兩年,我跳脫了當權者的挑釁要求:「罷免我」極端做法,而找出較為溫和而理性方式,但是這些做法竟然在國宅法規、社區組織章程裡都找不到,公開的行為規範,只有極端的罷免有明文規定,較溫和的溝通卻沒有明文規定,好像是不鼓勵公開討論,無怪呼社區事務常常一翻兩瞪眼,鬧到政府窗口不堪其擾,為此,提供給市政社區法規研擬相關單位參考:
  1. 社區委員於執行社區事務前、正式會議前彙集住戶意見等必要情況時,得在社區單獨具名張貼公告、發放傳單、召開說明會、討論會。
  2. 未經正式會議討論通過,主委不得匿名以管委會名義任意張貼公告。
目前發現:社區的財務問題無法公開,最大根源在於銀行繳款後,不會自動加註對應的期間是幾月到幾月,需要總幹事一筆一筆人工對帳,至今還未比對完成,錯帳極易產生,對完有多少爭議,沒有人可以預料,應該另尋系統詳細加註的銀行即可迅速解決此一根源性問題。

如何使樓管公司成為社區公器避免被少數人私用,也是實務上須要法令明確制定的地方:
  1. 樓管人事即:總幹事、保全人員、清潔人員的任免,需經管委會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2. 一定數量住戶的連署效力等同管委會的樓管人事表決權。

2010年7月3日 星期六

公告:敦北華城 社區財務說明會

公告:敦北華城 社區財務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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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芳鄰大家好,原財委出售社區自宅,北市府已於4月13覆函管委會確認(府都住字第09932504500號),經多次詢問,都發局遲至6月8日才覆函(北市都管字第09934048101號)說明委員職務授權人相關作業規定系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遲至6月24日發文公告新任財委,致使社區財務憑白空轉長達兩個月以上,先予敘明。

新舊財委交接前須辦理財務報告,特此招開社區財務說明會,以召公信,敬請左右芳鄰共同參與會議,關心社區財務運作狀況,建立良善制度。

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及台北市補充規定第15點規定辦理。

時間: 99/07/09 (星期五) 晚上 8:00

地點:社區B1
龍田里 區民活動中心 (里長辦公室旁)

新任財委 王OO
監委 蘇OO
敬邀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五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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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公開

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管委會選第一、第二代理人的相關作業規定


看不懂答覆沒關係(因為是避重就輕的虛文),總之,國宅社區的編制: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之授權人規定,應填寫一份第一、第二授權人表格報備都發局,連同財委一共是三人有權簽署社區財務文件,所以正常的話,除非三個人都缺席,社區財務跟本不會停頓。
但是承辦窗口支嗚其詞了數天,最後補選上財委,看到完整文件才恍然大悟,而我們社區財務停擺了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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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旨:要求本管委會選第一、第二代理人的相關作業規定的紙本
案件內容 沒有清楚定義規範,還要求本管委會選第一、第二順位代理人用意為何?你們的作業準則何在?耍弄管委會嗎?竟然還包弊同意用補選的。限你們五日內出示你們的相關作業規定的紙本過來!寄台北市敦北華城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轉王委員收,以彰本委員權益,不滿意我們將找市議員協助釐清本案。99/5/26
受理機關:都市發展局
回覆機關:都市發展局
回覆日期:2010/6/8
發文字號:99.06.08 北市都管字第099340481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王委員您好,有關您致函市長信箱要求寄送貴會推選第一、第二授權人相關作業規定之紙本1案,經回覆後未令您滿意,本局深感抱歉,再次依您所提意見說明如下:關於管理委員會授權人相關規定,本局(前國宅處)前以88年12月28日北市宅管字第8823481500號函知本市各國宅社區管委會略以:『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之授權人規定,...國宅社區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務監察授權人名冊,請送本處備查後,再行申請各類維修案件』,本局將另函送原函影本予貴社區管委會,請其於委員會議時向社區委員宣達。至於財委出缺應如何補實,相關法規未有明確規定,惟仍應回歸社區自治精神,由管委會決議之。先前本局說明未臻完善,尚請見諒。您若有不清楚之處可逕向 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洽詢(電話:87129316),或洽本局北區管理站(電話:25285840分機106)。謝謝您的來信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丁育群 敬復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大會資料公開聲明

為答覆住戶們詢問:對於日前十月十七日召開的社區住戶大會 (主委所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主委所承辦及發放的會議資料包括內載之<年度收支決算報告>,程序上,許多委員均未於會前獲得資料或會簽,一切錯誤及瑕疵與我們委員無關,特此聲明。

備註:1. 對於此次住戶大會流會,會計師未能依決議出席,深感遺憾與歉意。2. 本文件通過律師諮詢程序。

蘇 監察委員

32棟 王 委員

敬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後記:自行公告後,11月份月會,主委較少自行下決議,開始尊重委員們的發言,除了部分的事務外,大多數議案,委員們終於可以順利用表決來定案,過去常要從8點多吵到將近凌晨1點,本次破天荒的只有半小時就完成會議,但是,這種情況不知可以維持多久。

一周後(11/10)管理中心貼出8,9,10月財報,終於有主委財委簽名,但月會中財委建議更正的年度收支決算報告仍尚未貼出。

2009年8月23日 星期日

住戶監督管委會辦法

拒繳管理費?法律依據

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在法律上稱為「同時履行抗辯」,意思就是說,在雙務契約履行時,如果對方尚未履行應盡的義務之前,自己可以拒絕自己的給付,遺憾的是,目前法院見解並不支持這個觀點。
法院的見解為,按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台上字第八五0號判例要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第10款有明文規定,但是住戶繳交管理費,係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行之,因此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有未能善盡義務的情形,應在住戶大會上要求管委會,依法訴追責任,但是不能以管委會未能盡責作為拒繳管理費之理由。

住戶監督管委會辦法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規定,若住戶想要管理委員會確實負起責任,必須要在區分所有人會議時提出,並做成決議記錄,管理委員會就有義務執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若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可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更得連續處罰。

延伸閱讀 : http://blog.sina.com.tw/8568/article.php?pbgid=8568&entryid=573706&comopen=1#comment_1144882

2009年4月8日 星期三

插電誤用於9區清洗

非常感謝32棟'住戶'指教:
敝公司於97年12月27日派遣人員誤用32棟消防緊急電源,經與委員會查詢,此電費支出部份是屬於社區"大公"電,已由管委會支付,特請總幹事精算前後差異金額,由敝公司付款補足差額.
優加美清潔公司 敬啟98.4.7

2009年3月11日 星期三

外部稽核制度建立完成,即將執行94.95.96年財務查核

感謝反應人:本棟住戶們
執行情形:從11月提案至今,努力許久,感謝與會委員努力,終於在三月份月會報告,報價52000元由財委議價48000元完成,以協議程序方式稽核94.95.96年財務,抽查方式比照公司形態辦理,希望可以在住戶大會前查核完畢,並試著邀請住戶大會與會備詢。如果成效良好,預計於明年繼續執行97.98年財務外部稽核,為社區財務制度跨進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