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9日 星期三

再說一次就好?=永遠都不用做?

不做如何處理?再說一次就好?不做如何處理?再說一次就好?....
=永遠都不用做?=等你氣到真的告?


案件主旨:
社區 主委、樓管 拒絕依法公開所有資訊給其他提出文件申請的委員、住戶,貴局如何處理?

案件內容:敦北華城國宅管委會 王委員 詢問:
本社區 主委、樓管 拒絕依法公開所有社區資訊給其他提出文件申請的委員、住戶,貴局如何處理?還是坐視不管?

受理機關:都市發展局

回覆機關:都市發展局

回覆日期:2010/6/8

發文字號:99.06.08 北市都管字第09934053800號

處理情形: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王委員您好,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局為您答覆。有關您反映社區主委、樓管拒絕依法公開所有社區資訊1案,經查『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臺北市補充規定』第15點第3項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組織章程、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委員會保管之文書檔案、財產清冊、經費收支相關簿冊,委員會不得拒絕。本局已請社區管委會依前開規定辦理,以維社區住戶之權益。謝謝您來信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丁育群 敬復

管委會選第一、第二代理人的相關作業規定


看不懂答覆沒關係(因為是避重就輕的虛文),總之,國宅社區的編制: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之授權人規定,應填寫一份第一、第二授權人表格報備都發局,連同財委一共是三人有權簽署社區財務文件,所以正常的話,除非三個人都缺席,社區財務跟本不會停頓。
但是承辦窗口支嗚其詞了數天,最後補選上財委,看到完整文件才恍然大悟,而我們社區財務停擺了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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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旨:要求本管委會選第一、第二代理人的相關作業規定的紙本
案件內容 沒有清楚定義規範,還要求本管委會選第一、第二順位代理人用意為何?你們的作業準則何在?耍弄管委會嗎?竟然還包弊同意用補選的。限你們五日內出示你們的相關作業規定的紙本過來!寄台北市敦北華城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轉王委員收,以彰本委員權益,不滿意我們將找市議員協助釐清本案。99/5/26
受理機關:都市發展局
回覆機關:都市發展局
回覆日期:2010/6/8
發文字號:99.06.08 北市都管字第099340481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王委員您好,有關您致函市長信箱要求寄送貴會推選第一、第二授權人相關作業規定之紙本1案,經回覆後未令您滿意,本局深感抱歉,再次依您所提意見說明如下:關於管理委員會授權人相關規定,本局(前國宅處)前以88年12月28日北市宅管字第8823481500號函知本市各國宅社區管委會略以:『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之授權人規定,...國宅社區委員會主任委員、財務監察授權人名冊,請送本處備查後,再行申請各類維修案件』,本局將另函送原函影本予貴社區管委會,請其於委員會議時向社區委員宣達。至於財委出缺應如何補實,相關法規未有明確規定,惟仍應回歸社區自治精神,由管委會決議之。先前本局說明未臻完善,尚請見諒。您若有不清楚之處可逕向 貴社區管理委員會洽詢(電話:87129316),或洽本局北區管理站(電話:25285840分機106)。謝謝您的來信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丁育群 敬復

都發局聘顧動不動以離職要脅國宅住戶

案件編號(Case ID):MA201005310296
主旨:都發局聘顧動不動以離職要脅國宅住戶

內容:敦北華城國宅管委會 王委員 遇到:
都發局聘顧動不動以離職要脅國宅住戶,貴局如何處理?還是坐視不管?
案件流程資訊(Process)
編號:1.
處理機關:都市發展局(主辦)
處理情形:處理完成
預計完成日: 2010/6/8 下午 11:59:00
實際完成日: 2010/6/8 下午 04:36:12
案件回覆紀錄(Reply Records)

單位: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科
回覆日: 2010/6/8 下午 04:36:12
發文字號:99.06.08 北市都管字第09934053900號
回覆內容: 親愛的王委員您好,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本局為您答覆。有關您反映本局聘僱人員服務態度不佳1案,因您未說明辦理何項事務時與本局何位承辦人接洽,本局無從查處。惟本局對服務人員之態度均要求和善應對,如有不週之處當予改進,尚請見諒。謝謝您來信指教,並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局長 丁育群 敬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