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管委會98元月決議程序,今天已發E-MAIL給總幹事送達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請各位先睹為快!
※ 本權益文件通過律師諮詢程序
各位 芳鄰好,我們以「示範社區」的願景計畫書,成功申辦了花博「城市花園計劃」已屆一年,雖然設計加施作、維護只有花費政府一百多萬,但以社區營造的總值來看,絕不僅止於此:因為據房仲業者觀察本社區房價變化,往常一年跳一百萬左右的速度,在花博施作完成後,僅僅半年即增加了兩百萬以上,社區總增值高達六億以上,這證明成為示範社區的獲益是住戶共享的。
根據研究資料,未來,我們尚有已知的三個此類大型的社區營造計畫可供推動(後續還可能追加其他計畫),估計至少再間接創造十二億以上的社區總增值,而背後最主要的強大依據就是「國民住宅條例」,國宅依此條例舉行「住戶大會」,一旦像某人宣稱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一樣的,逕行更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是轉型公寓大廈的第一步(註)。
請仔細斟酌「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之一條就知道關鍵字在”維護”:假設一旦發生特定災害,毀損三戶以上就超過五千萬,如果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不濟於事的,但是以「國民住宅條例」的維護條款即使花費上億也必須恢復原狀,也就是說這種國家保障幾乎是理賠無上限,其潛在價值不言而喻,只是老百姓多半不知道而已。
一樣的2.5%公基金五千萬,一旦被自聘人員或樓管人員虧空,難以追討,過程繁瑣。但是如果是以「國民住宅條例」請都發局指派住管員虧空的,都發局需自行負責補回,不花社區一毛錢。
所以懇請 芳鄰們提高警覺,在未充分了解住戶自身權益之前切勿任意選擇轉型為公寓大廈,謹慎監督未來住戶大會動態,防止被強行過關。我們小蝦米對大鯨魚,雖然在揭露時已有人找我們麻煩、中傷,但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鐘,為了社區大家整體利益著想,必須挺身而出。
以上淺見,提供各位芳鄰參照,以利日後要求政府舉辦說明會時,很快進入情況。如果您有其他補充資料,請提供我們做彙整,共同維護家園權益。
30棟 蘇委員
32棟 王委員
花博「城市花園計劃」申請人 趙先生
敬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 我們遵守 管委會九十八年元月例會決議第十二案第一項規定,這些文案都交由 總幹事知會 主委並辦理張貼。近期一些文件,四日後仍未執行公告週知,導致工作進度落後,深感遺憾,有鑑 所有住戶之重大權益的維護,刻不容緩,為順遂後續革新事務推動,無奈恢復自行公告,實屬情非得已,敬請 大家諒察。
(註)住宅法案等相關配套尚未就緒,相關單位涉嫌違憲,形同誘騙人民既得社會福利?
營建署網站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回歸"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Q&A彙編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8&Itemid=58
Q3:原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相關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得否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直接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再重新辦理委員會委員改選?(擬答單位:建管組)
A: 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爰此,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相關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得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直接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得"是法律用語,意思是:「可以自由選擇」。如果轉型為公寓大廈真是勢在必行,就會寫為"應",意思是:「逕自執行」,而不必徵詢住戶意願。法律用語,差一個字就差別很大。
這些文件有個共通點:不相干的都寫得"囉囉長",關鍵兩句都寫在最後面,好像怕被人看到似的,所以最好是只開"住戶大會",不要隨便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避免被偷天換日,成為社區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