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5日 星期二

本棟住戶提供招標及標單範例

感謝本棟住戶提供招標及標單範例,已將此範例在委員會元月例會上轉交管理中心處理。

社區管理委員會

98年社區物業管理暨保全招標須知

9809--

一、招標標的:敦北華城社區

二、權利義務:

1. 承攬費用:本會給付之費用已考量廠商市場價格及必要之成本及稅賦。廠商不得藉口要求加價或任何補貼。

2. 付款辦法:本會每月應付廠商費用,由廠商於次月初開立統一發票,經本會核對無誤並計扣當月應扣之款項後付給。

三、物業暨駐衛警勤務需求:

工作內容(或服務項目)

1. 總幹事1:需具事務管理人證照及良民證(學校教官退休者尤佳)。諳電腦officeexcelword之能力,具一年以上服務經驗。

2. 理:1人,高()職畢以上,具會計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諳電腦officeexcelword之能力。

3. 保全員:提供社區住戶安全維護,廠商固定值勤人員不得兼任本會外之任何機構駐衛勤務。4.75人力(以人事薪資計算),配合業主24小時執勤,每人每日至多工作八小時,週休至少一日(週休時間廠商應另派員遞補),車道交管保全執勤時間為每日0700時至2100時止,高()職畢以上,人品端正,經查核無不良紀錄,擁有保全證照。廠商派駐警勤工作人員值勤時不得就寢,應每三小時巡邏一次,並排巡邏表作成紀錄,並每日簽請相關委員、人員核閱。

4. 以上人員,廠商應於開始工作前一週造具固定值勤人員人事資料名冊(包括:姓名、年齡、籍貫、住址、身份證統一編號並貼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一式二份,並附身份證影印本(正本驗畢歸還)送全體委員查核,若全體委員認為不妥時,應即刻予以更換,調換工作或人員異動時亦同。廠商派駐之工作人員,其基本工資必須符合勞基法及保全法等相關規定,為其投勞保、健保及勞退金,年終獎金(含端午、中秋及春節慰問金),相關資料影本應於任職後七日內送達本會存查,如發生勞資糾紛概由廠商全部負責應負責任,否則隨即取消契約,絕無異議。

5. 簽約公司與實際執行需同一家,不得轉包其他公司。

四、招標廠家資格:

1. 保全公司應為政府立案領有合法證明,資本額新台幣肆仟萬元(含)以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為政府立案領有合法證明,資本額新台幣壹仟萬元(含)以上。

2. 具物管公司及保全公司公會會員資格,且無不良管理記錄。

3. 目前在大台北地區有經管300戶以上之社區經驗,並附三個以上社區名稱、地址、電話,以利管理委員會隨時查訪。

4. 保全公司與物管公司需同一負責人。

五、招標檢附資料:(必備檢附資料)

1. 營利事業登記證。(行政院於98411以院臺經字第0980084531號令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施行四十年之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於98413正式廢止。)

2. 內政部核發之登記證。

3. 相關同業公會會員證。

4. 具有ISO9001證書資格。

5. 完稅證明(401表)及最近一年無退票證明。

6. 業務實績月營業額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

7. 公司投保保全責任險。

8.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證。

六、領標規定:凡符合初選投標資格廠商,自99110991301700時止,至本社區管理中心領取標單。

七、截標規定:

1. 991301700時止,投標公司將相關文件親送或以雙掛號郵寄本社區管理中心(企劃書13份、報價單另分裝彌封,於管委會初審通過後,由管理中心通知覆審廠商於簡報當日親送至管委會討論),並以郵戳為憑,逾時(送)寄達者為無效標。

2. 外標封未密封並加蓋騎縫章者或投標所附證件、文件為偽造或變造者,一律視為無效投標。

3. 投標廠商之企劃資料內容,應檢附說明各項資格證明書影本、具體工作計劃、教育督導考核計劃等資料,提供評審小組甄核參考;倘其內容有虛造不實經檢舉或查獲時,本會有取消廠商標資格,已簽立合約者,本會有權廢止合約並得追償損失。

八、決標原則:

1. 參與本標廠商資格篩選完成後,初選四家加上原有服務廠商一家計五家,進入決選階段。

2. 993月以企劃簡報及詢答內容進行評分,本會以最有利標決議第一順位議標廠商,第二順位廠商為預備廠商。

3. 得標廠商需附上本標之保全公司的資本額度、最近半年公司負責人信債證明、人力配置及工作權責、考核方式、培訓證明、設備器材、工作事項、SOP標準作業程序、現場服務人員勞保卡影印本、保全員需附上警察局安全查核名冊影印本、警勤工作人員之訓練與裝備表、住戶反映事項紀錄三聯單請款支付三聯單罰則(保全罰則的處罰,罰則罰金建議以不超過月服務費的5%)、現場發生狀況時的賠償費用方式(理賠的事項、理賠的程序、理賠最上限等等)均須列載契約書內。。

4. 本標案金額在百萬以上,為維護全體住戶權益,第一順廠商,契約內容應公告及送達全體住戶,七個工作日後,若無十位以上住戶表達異議,始可進行議價及簽約程序。

5. 保證條款:廠商訂約時應繳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之履約保證金,俟全部約定工作完成後,無需扣用此款時,全數無息退還。

6. 評選標準:

A. 專案組織能力:(10分)

甲、廠商組織架構及管理機制及擔任此項業務之專任技術人員等之資格、證照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8分)

乙、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及格證書」或執業技師親自參與採購專業人員課程訓練之參訓證明文件,給予2分,無具備者,不予給分2分)

B. 過去履約績效15分)。

與本案相關工作實績至少包含截止日前五年內承攬完成相關之委託服務或技術規劃之工作實績,如屬公部門者需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等文件資料;如屬民間機構者需檢附相關文件(內容以有載明訂約機構、履約期限、驗收、完工證明等並經公證或認證)

C. 規劃設計能力:(40分)

甲、相關證照取得期程(例如推動社區ISO認證)

乙、全部標的之規劃、設計構想。

丙、主要標的設計內容(設計圖說主要材料規格,施工方法及主要設備規格,機電及空調設備之節能以及環保分析)及次要標的之規劃構想。

丁、工程概算報價及其分配控制之合理性。

D. 執行品質管制:(25分)

甲、主動性:管理計畫〈對現況之瞭解、組織及安全衛生維護、動線安排、工期控制等〉。

乙、系統性:執行品質及外在支援(法務、財務、綠化、文化)之管控。

丙、制度性:人力之配置(對每個人員之分配及其學經歷說明需具有一年以上之實際工作經驗,並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E. 簡報與答詢:(10分)

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增減分:

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乙項經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評分後,應再就下列情形計算增減分數,其增減結果最高為該項滿分,最低為該項零分:

甲、廠商履約受評績效結果。

乙、廠商經主管本會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本會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政府採購法主管本會認定而於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告(http://web.p cc.gov.tw/)

九、其他事項:

1. 投標廠商不得有串通圍標、妨礙開標及暴行脅迫等情事,違者依法處理。

2. 須提早參觀本社區者,請與現場總幹事OOO聯絡,電話:(0OOOOO-OOO0 寄送地址:地址:OOOOOOOOOO收件人:OO社區管理委員會

3. 查驗與賠償違約金:

A. 查驗:本會有關人員得隨時檢查各項工作,廠商不得拒絕。

B. 賠償違約金:

甲、 廠商值勤人員如有損毀本會財物,應照價賠償。

乙、 缺勤(無人執勤),若因上述原因致發生門禁管理問題,廠商應負完全賠償責任(包括導致器材遭非法攜出或破壞賠償之責)

丙、 廠商未依本會通知更換人員時,逾時每日扣罰新台幣壹仟元正。

丁、 凡因執行不力,致財物被攜出而遺失時,每次除扣罰新台幣貳仟元外,財物並按市價賠償。

十、終止契約:

A. 如本會因特殊情形需中止工作,應於壹拾天前書面通知廠商,並終止契約,廠商應照辦。

B. 如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本會得以書面方式通知廠商終止契約,由本會收回自辦,或另行招商辦理。

甲、 未經本會書面核准將本工作轉包或讓予他人。

乙、 廠商不能或拒絕履行本契約之全部或部份,致使本會蒙受損失時,得向廠商要求賠償外,並隨時解除本契約,廠商應予配合。

丙、 廠商所派之值勤人員,未能善盡職責致影響工作不符本會要求,致使本會財產遭受損失或公務有延誤之虞者。

丁、 廠商所派值勤人員對本會人員有威脅,恐嚇或賄賂等行為者。

戊、 廠商主動要求解除契約,並經由本會同意。

己、 在契約有效期間,廠商經三次以上違約、缺勤(無人值勤)遭受罰款。

庚、 廠商值勤人員之工作能力不符本會需求,或廠商對本會人員之督導有抗拒及不禮貌之行為。

辛、 因上項原因致解約時,當月份已完成之承攬金額三分之一(不含稅)予以扣罰外,廠商應予遵守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一、爭議條款:

1. 本會應給付廠商之承攬款,除法院之執行命令者外,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2. 遇有爭執發生,雙方同意以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或經雙方同意後,得依我國商務仲裁條例移付仲裁。

3. 廠商於訂約後各條款如有疑義,均依本會之解釋為準。

4. 第十條:契約期限: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上午八時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上午八時止。

十二、本契約公開於本會共同電子資訊網頁,以維護雙方權益。

十三、契約份數:本契約正本壹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副本五份由本會分別存轉備查,每份契約之附件如下:

招標須知乙份,開標紀錄表乙份,標單乙份(附件一),行政、警衛勤務作業實施要點。

立契約書人

關:

法定代理人:

址:

商:

人:

營業執照字號:

址:

(附件一)採購標單 (案號: )

、標的名稱:

、開標時間:於 分開標。

、開標地點:

四、投標廠商經詳悉本會製發之投標須知、合約書之內容,並願意遵守各

項約定及有關之法令規章參加投標。如有違約或不法事,願受法律懲

處。

投標總價含稅新台幣  拾  萬  仟  元整

廠商名稱﹕

人﹕

址﹕

連絡電話﹕

統一編號﹕

減價﹕ 簽章 簽章

開標後,如全部投標廠商之標價均超過本會底價,最低價廠商優先減價壹次

優先減價﹕

願減為含稅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不願再減。

第一次減價﹕

願減為含稅新台幣  拾  萬   佰  拾  元整。

□不願再減。

第二次減價﹕

願減為含稅新台幣  拾   仟  佰  拾  元整。

□不願再減。

第三次減價﹕

願減為含稅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不願再減。□願減至底價。

購人:

:

:

中華民國

2009年12月29日 星期二

截標

昨日截標後(下午五點)與幾位住戶(利害關係人)依法到管理中心查詢與紀錄投標廠商名稱,共有16家樓管投標書(不是像某人聲稱:「我們社區惡名遠播,沒人要來服務!」),對所有標書全程錄影存證。

後續步驟,總幹事表示須待一月月會討論執行方式,屆時敬請各位了解樓管投標的住戶到場指導,協助社區選出未來最佳的樓管公司,感謝!

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防水工程的荒謬保固

2009/12/14晚間6點,防水工程保固會議第二次召開,"陸大官員"終於揭示他們在驗收前一直強調"五年保固"的真相:「保固修繕不用驗收!」真是堪稱本世紀最牛的話術...首善之都,遇到這種人真的無言了....
整個"五年保固"話術只是為了要強行驗收,玩弄整個國宅社區,這個沒有誠意的做法,也把人民對政府的信認踩在腳下,真是讓很多國宅住戶要提高戒心的地方。

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國宅權益說明 公開報告

依管委會98元月決議程序,今天已發E-MAIL給總幹事送達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請各位先睹為快!
本權益文件通過律師諮詢程序

各位 芳鄰好,我們以「示範社區」的願景計畫書,成功申辦了花博「城市花園計劃」已屆一年,雖然設計加施作、維護只有花費政府一百多萬,但以社區營造的總值來看,絕不僅止於此:因為據房仲業者觀察本社區房價變化,往常一年跳一百萬左右的速度,在花博施作完成後,僅僅半年即增加了兩百萬以上,社區總增值高達六億以上,這證明成為示範社區的獲益是住戶共享的。

根據研究資料,未來,我們尚有已知的三個此類大型的社區營造計畫可供推動(後續還可能追加其他計畫),估計至少再間接創造十二億以上的社區總增值,而背後最主要的強大依據就是「國民住宅條例」,國宅依此條例舉行「住戶大會」,一旦像某人宣稱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一樣的,逕行更名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是轉型公寓大廈的第一步(註)。
請仔細斟酌「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之一條就知道關鍵字在”維護”:假設一旦發生特定災害,毀損三戶以上就超過五千萬,如果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不濟於事的,但是以「國民住宅條例」的維護條款即使花費上億也必須恢復原狀也就是說這種國家保障幾乎是理賠無上限,其潛在價值不言而喻,只是老百姓多半不知道而已。

一樣的2.5%公基金五千萬,一旦被自聘人員或樓管人員虧空,難以追討,過程繁瑣。但是如果是以「國民住宅條例」請都發局指派住管員虧空的,都發局需自行負責補回,不花社區一毛錢。

所以懇請 芳鄰們提高警覺,在未充分了解住戶自身權益之前切勿任意選擇轉型為公寓大廈,謹慎監督未來住戶大會動態,防止被強行過關。我們小蝦米對大鯨魚,雖然在揭露時已有人找我們麻煩、中傷,但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鐘,為了社區大家整體利益著想,必須挺身而出。

以上淺見,提供各位芳鄰參照,以利日後要求政府舉辦說明會時,很快進入情況。如果您有其他補充資料,請提供我們做彙整,共同維護家園權益。
30棟 蘇委員
32棟 王委員
花博「城市花園計劃」申請人 趙先生
敬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我們遵守 管委會九十八年元月例會決議第十二案第一項規定,這些文案都交由 總幹事知會 主委並辦理張貼。近期一些文件,四日後仍未執行公告週知,導致工作進度落後,深感遺憾,有鑑 所有住戶之重大權益的維護,刻不容緩,為順遂後續革新事務推動,無奈恢復自行公告,實屬情非得已,敬請 大家諒察。

(註)住宅法案等相關配套尚未就緒,相關單位涉嫌違憲,形同誘騙人民既得社會福利?
營建署網站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回歸"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Q&A彙編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08&Itemid=58
Q3:原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相關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得否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直接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不再重新辦理委員會委員改選?(擬答單位:建管組)
A: 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所明定。爰此,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相關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直接轉型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得"是法律用語,意思是:「可以自由選擇」。如果轉型為公寓大廈真是勢在必行,就會寫為"應",意思是:「逕自執行」,而不必徵詢住戶意願。法律用語,差一個字就差別很大。
這些文件有個共通點:不相干的都寫得"囉囉長",關鍵兩句都寫在最後面,好像怕被人看到似的,所以最好是只開"住戶大會",不要隨便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避免被偷天換日,成為社區罪人。